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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的危害及防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27日

  —从一起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谈起

  王瓜店法庭 张卫华

  虚假诉讼主要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是指当事人主要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法院的权力抽逃或保护自身财产,使真实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侵害真实债权人的利益。近年来,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防范打击,但虚假诉讼行为仍未断绝。虚假诉讼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妨害司法公信,对虚假诉讼行为应持之以恒地予以打击。

  一、一起虚假诉讼案例

  近日,王瓜店法庭审理一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承办人开庭前查阅卷宗,卷宗内证据仅有一张20万元的借条,另有我院查封账户的冻结通知书,被告有固定职业。经办人即怀疑是虚假诉讼案件。查阅案件关联,发现该案起诉后几天即另有金融机构起诉被告的案件。准备开庭时,被告的丈夫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和原告到庭请求调解。该案经办人确信为虚假诉讼案件。承办人告知原、被告双方,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不予调解迳行开庭。开庭中,对原告本人和被告的丈夫分别进行询问。原、被告为亲戚关系,原告自称款项是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给了被告,部分款项从银行提取,部分从他人处借款而来。庭审后,原告以书面形式推翻原有陈述,称该款项并非从银行提取而是其丈夫卖货的款项,从他人处借款也存在矛盾之处。我院遂以原告陈述的交付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不能证实款项交付的事实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虚假诉讼的危害

  以上案例中,如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不能有效识别,原被告之间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财产转移,将会对真实债权人造成损害,同时,后续案件进入法院后,由于涉案财产经过转移,案件可能出现若干次执行仍不到位的情形,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通过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虚假诉讼有下列几种危害:

  (一)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抽逃或保护自身财产,必然会侵害真实债权人的利益,毋庸讳言。在我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丈夫与他人串通虚构借贷事实,他人诉讼并申请保全丈夫房产,执行中他人申请拍卖了房产,期间妻子得知此事,通过公安机关介入才追回房产拍卖款,如最终房产被拍卖,对权利人妻子的财产损害将会很难挽回。

  (二)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执行秩序。在法院执行案件中,不可避免存在虚假诉讼案件,被执行人往往是有固定工资收入或其他财产的人员,通过诉讼保护自身财产。这一诉讼过程严重浪费了诉讼资源,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案件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在大量应执行案件未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还必须拿出大量精力对这些案件进行冻结、扣划、付款,扰乱整个审判执行秩序。

  (三)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民事案件中,被告不是积极协调如何归还借款,而是想方设法摆脱责任,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虚假诉讼保全自身财产,法院因而成为其利用的工具,矛盾也很有可能因此转移到法院上来。该情形下不但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用,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四)容易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原在某单位上班,因欠款被申请人冻结了银行工资账户,被执行人遂停职出走,工作人员一直对该账户进行续封。后被执行人重新上班,工作人员到单位核对时发现,其收入已被其他案件在单位财务上查封。申请人称后案系虚假诉讼,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激化,双方都向法院要说法。法院耗费大量精力接待、处置该案,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却又无能为力。

  三、如何防范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危害严重,且随着对此类行为打击的深入,虚假诉讼案件也呈现出手段翻新、方式多样的新特点,但无论如何变化,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只要法官明察秋毫,严加防范,就不会给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一)对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自2008年下半年起,民间借贷案件激增,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出现的矛盾也多种多样。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理念也发生变化,以前一张借条就可迳行判决,因为当时的理念是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应维护借条持有者的利益。后虚假诉讼不断增多,特别是对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实践性合同的重新审视,上级法院也出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规则,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对民间借贷款项的交付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这是我们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防范虚假诉讼的法律基础。

  (二)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严厉惩戒。要进一步提高对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意识,形成制裁虚假诉讼的共识和氛围。对民间借贷案件不再着重调解,对交付事实严格审查,对通过吵闹向承办人和法院施加压力的人严厉惩处,在法院内部和法律服务者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案件必严格审查的共识和氛围。

  (三)立、审、执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立案是源头,审理是关键,执行是效果。立案庭是启动诉讼程序的第一站,诉讼保全措施主要由立案庭承担,绝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必申请保全,因此严格审查起诉保全材料,查询案件关联,释明诉讼风险尤为重要。曾有一案件,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几年,立案庭人员给本人打电话核实是否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另一案件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账户,本人立即查询原有工资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已私自更改工资账户,本人立即将更改后的账户进行了冻结,防止了被执行人的逃避执行行为。审理是审查虚假诉讼的关键,立案、执行均无法实现这一职能,审查虚假诉讼,需要通过审判人员的知识积累和生活经验,运用归纳的方法确定案件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审理中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来源流向等事实,并通过传唤当事人到庭,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依职权通知其他债权人到庭,调查取证等措施,以确定是否存在交付事实,即使认定不了虚假诉讼,也可以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执行是诉讼的最后程序,执行也是矛盾最为尖锐的环节,是否是虚假诉讼案件在执行中一目了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及时反馈给立案和审理部门,对减少执行中的矛盾亦具有积极意义。

  诚然,虚假诉讼的方式会不断翻新,对待虚假诉讼往往会防不胜防,但是我们必须做出否定、制裁虚假诉讼的实际行动,以表明我们对待虚假诉讼的态度,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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