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离婚案件分析女性权利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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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 ||
边院法庭 武凯 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是促进男女和谐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它的实现和发展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文明和人类的进步。近年来,本庭受理的农村女性起诉离婚案件持续高位运行,一方面反映出农村女性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女性在共同生活中遭遇了较多的困境。离婚案件的增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精神创伤,给子女带来心灵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本文重点对2013年以来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中进行梳理,分析女性在当前家庭生活中维护自身权利的短板,以期对更好得保护妇女权利提供有益借鉴。 一、近年来受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边院法庭辖区汶阳镇、边院两个乡镇,辖区内人口162000人。2013年边院法庭受理离婚案件219件,其中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的142件,占64.84%;2014年我庭受理离婚案件236件,其中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的148件,占62.71%;2015我庭受理离婚案件246件,其中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的165件,占67.07%;2016年1至4月份,我庭受理离婚案件66件,其中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的44件,占66.67%。由此可见,近几年在辖区内离婚案件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的持续多于男性。对于离婚案件,我庭始终坚持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积极适用“四心”工作法,平均调撤率为67.28%。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性年龄较低,80后比重最高,其次为90后,此年龄阶段占80%以上。 二、女性起诉离婚的直接原因分析 一是经济的发展推动其思想意识的解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打工经济兴起,村民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严重影响了村民婚姻家庭生活。打工经济的兴起不仅改变了夫妻居住模式,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与以往不同的是,很多农村女性选择外出务工,争取经济上的独立,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使得它们不再固守传统的婚姻观念,导致了离婚率上升。[1]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广大的妇女积极追求幸福美满、民主和睦的家庭生活,在婚姻感情破裂时能够以更加积极的心态试图改变现状。 二是流动性经济造成夫妻感情根基不稳。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持续大规模流动,在农村长期居住生活的日趋减少。造成的后果就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有所抬头,一些青年农民工的婚姻基本由父母包办,结婚前认识时间短,结婚时匆匆忙忙,结婚后各奔东西,婚姻基础比较差。一些外出打工的青年农民被明显区别于农村的城市生活所吸引,但又无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社交范围较窄,大部分通过QQ、微信等社交网络结识异性,通过网络聊天后“闪电式结婚”的也不是个例,但在双方进行共同生活后矛盾凸显,婚后极易亮“红灯”。 三是婚外情离婚导致离婚。目前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制约力越来越弱,而城市生活方式、“婚外情”现象和婚恋价值观对农民工特别是青年农民工有着重要影响。有的打工丈夫抵挡不住不良思想而见异思迁,在打工时与其他异性过起了“临时夫妻”、“家外有家”的生活。据调查,男性发生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的比率要远高于女性。其中,男性发生婚外情的比率是女性的2.3倍。[2]通过了解,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男性出轨引发的离婚案件也占较大比例。另一方面,当男人为了事业常年不在家,很多年轻妻子按捺不住寂寞,也会“红杏出墙”。在夫妻一方出现婚外情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基本无法继续维持,而且在案件审理中双方矛盾较为激烈。 四是家庭暴力及不良嗜好导致离婚。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在我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的也并非个案,更严重的是大多农村妇女都因缺乏自立能力、心肠软或找不到适当的救助方式,长期反复遭到家暴的危害,直到忍无可忍才提起离婚诉讼。另外,男性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恶习也是导致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重要原因。 五是家庭其他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有一部分离婚案件,男女双方的感情尚可,但因家庭之间、家庭成员内部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导致感情破裂。具体来说,有的“妈宝男”在无法和谐处理夫妻关系,有的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而一旦儿媳生育女孩,整个家庭对其态度转变、冷嘲热讽甚至进行打骂,还有因为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等差异造成生活琐事的矛盾,进而久之矛盾无法调和。 六是社会环境对离婚的宽容态度及调解组织的乏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推进经济发展,离婚案件的增多,也使村集体成员能够以平常的眼光看待离婚当事人。农村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日渐乏力,村干部将主要精力放在了经济发展,对于村内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力不从心。当事人的家族成员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较少过问。整体社会对离婚的宽松环境使人们仅仅以自身利益为是否离婚的衡量标准。 三是审理离婚案件中的主要问题 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权益。[3]通过梳理离婚案件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农村女性在维护自身权利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女性整体权利意识参差不齐,理性选择维权方式的能力欠缺。农村年轻女性的权利意识明显提高,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年龄较大的农村女性思想仍就传统保守。在对辖区一系列的走访活动中了解到,一些年龄大的农村妇女中仍固守着男主外、女主内、男人是树、女人是藤的思想,同时因为缺乏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造成了部分妇女缺乏独立人格、安于现状、自甘懦弱的心理特征,使她们不能有效地开展自身的潜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农村妇女在维护和争取自身权利的过程中,明明有保护自我权利的目的,却缺少维护权利的行为倾向。在面对自身权利受侵害时,有的只能以泪洗面,有的对骂对打,有的一忍再忍。在极度的隐忍和压力下,农村妇女的维权方式又容易走上另一个极端,有的以暴制暴,有的自伤自残,造成人生惨剧。 二是生育健康权受损害。由于传统性别观念的直接影响,重男轻女的思想仍占一定比例。生育健康是妇女生育权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生育健康给妇女带来的不仅仅是健康的身体,更重要的是它赋予妇女一种选择的权利,一种做人的尊严”[4]。在农村健康生育意识普通提高的今天,仍存在着许多问题,部分妇女产前检查不重视,有的只是偶尔进行简单检查,缺乏连续全面的产前检查;部分妇女仍选择传统生育方式,选择在家中生产,风险较大;在“重男轻女”严重的家庭中,有的违反规定对胎儿性别进行鉴定,更有甚者在检查出是女孩时,家庭成员不顾及孕妇的意愿,让其终止妊娠。 三是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连续性。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部分妇女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应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问题,所以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有的妇女甚至认为女性在家庭中理应是柔弱和逆来顺受的角色,导致其甘愿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手段、后果及危害各不相同,故在探索解决家庭暴力时亦应综合用力。在同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调查时发现,家庭暴力在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的忍耐,导致施暴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进行施暴。 四是诉讼能力的缺乏及离婚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农村女性已经较多的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受限于法律知识缺乏,对于如何主张权利、收集证据缺乏经验。首先是送达困难,因当事人流动性较大,往往需要多次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其次是财产举证困难,男主女从、男外女内的传统分工模式仍未彻底改变,在农村家庭中,丈夫仍较多的掌握着家庭经济收入与财产支配,而妻子多半处于辅助地位。近年来,女性的经济地位虽有提高,但妻子一般负责家庭日常生活与经济开支方面的事务,而丈夫一般负责家庭重大事务的管理。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一般难以掌握男方在外打工经济收入和负债的实际情况。女方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老小和农业生产的价值目前很难完全按照市场化价值进行计算和量化。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女方无法举证证实的财产,法院亦无法认定。再次是离婚过错举证难。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在家留守妇女很难掌握丈夫婚外情的直接证据,造成举证非常困难,使其提出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无证据支持。 五是离婚后依旧面临诸多困境。通过我院组织的回访当事人活动发现,部分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达到预期的幸福生活,反而面临一些新的困境。由于多数农村妇女在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性和“从夫居”的传统影响,离婚后的农村女性无固定住处和生活来源,只能回娘家或是投亲靠友,寄人篱下的生活很难顺心顺意。同时,离婚妇女面临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困境。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实际生活中,当女子结婚嫁到外村后,其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会被村委收回,嫁入外村的妇女一般都在夫家承包土地。由于土地承包权具有特定性和长期性,在妇女离婚后,其在夫家的承包地无法带走,回到娘家后也很难再分到承包地,其丧失了基本的保障和立身之本。 六是法律援助存在短板。法律援助的宗旨就是对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得以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农村中的大多数人虽说知道法律援助确但不甚了解,关于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如何进行等都没有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而言,受利益驱动,部分履行不愿意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以免影响自己的正常收入。同时,对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案件质量缺乏有效保证。 四、保护妇女权益的针对性措施 一是加强权利意识的宣传普及。“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培育农村妇女权利认知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要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教育活动,弥补年龄较大的农村女性教育程度“先天不足”的劣势。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增强权利意识的途径,要重点开展农村普法行为。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双帮双联、“三严三实”等活动中,法庭重点开展了《婚姻法》及解释、《妇女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收到良好效果。让农村妇女信仰法律、依靠法律。 二是构建调解网络,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年龄段、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子女情况等,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吸收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组织、人民陪审员以及双方当事人亲属中具有较高威信的长辈或者朋友参与到调解工作中。目前我庭在积极构建以法庭为枢纽、以便民服务站为前沿、以村组调解组织为触角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组织网络。在乡镇设立便民服务站,指导各村完善调解组织并固定一名联系法官,指导每个村组设立司法协助员,重心前移,合力调解,诉调对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普及。反家暴工作是一个涉及预防教育、诉讼程序、社区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实施,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反家暴宣传。政府部门要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院也要按规定减免诉讼费用。要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家庭暴力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疾病,要建立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帮助受害者尽快走出家庭暴力的阴影。 四是法院为保障妇女合法权利保驾护航。在审理涉及女性当事人的案件时,不仅仅考虑妇女在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要充分考虑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在立案涉审判环节要力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实行“三优先”制度,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积极办理。同时,加快家事合议庭建立,由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组成,集中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民事案件。 五是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保护未成年子女是处理离婚案件时的重要原则,在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对双方进行必要的法理教育,对抚养小孩的一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对于离异子女的学习成绩以及身心健康状况及时了解,可以向班主任下发联系卡,对于离异子女在学校中的反常行为举止及时向法官和家庭反馈。加大对抚养费案件的执行力度,快立、快执,对于故意拖欠、拒付未成年人抚养费影响其正常生活的,严格追究责任。 六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是追求司法人权普世价值的最终体现。要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跟踪与评查,确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尽职尽责,确保法律援助案件高质高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女性文书教育程度越来越高,权利观念不断深入,也重构着农村的整个文化氛围和思想意识。但要改变整体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现状,既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只靠农村妇女自身的努力,需要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能,使权利意识成为公民的普遍认知,使“抵抗不法”成为社会公民的普遍行为,路任重道远,但需要全社会的点滴努力。 [1]李萍,当前我国农村离婚率趋高的社会学分析,中国青年研究 [2] 王进鑫,当代青年农民工婚姻现状考察——基于成都市服务行业青年农民工的调查[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62 [3]康均心,妇女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54 [4]肖扬,走向21世纪的中国妇女生育健康“开罗/北京会议于中国生育健康”研讨会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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