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件分析及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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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1日 | ||||||||||||||||||||||||||||||||||||||||||||||||||||||||||||||||||||||||||||||||||||||||||||||||
杨泽祥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了执行行为异议,使执行异议规范化,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本文针对我院2012年以来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审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2012年以来,bet365官方网站是多少受理和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情况及特点 (一)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和审查情况 1.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注:1、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数+案外人异议案件数=收案数; 2、不予受理数仅统计送达裁定书的。 2、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结果 (1)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审查处理结果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裁定,申请复议情况:2012年申请复议2件,占结案总数的11.76%;2013年申请复议7件,占30.43%;2014年申请复议4件,占40.%;2015年申请复议5件,占31.25%;2016年申请复议5件,占16.67%。 (2)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处理结果
(二)执行异议案件的特点 1、双方当事人分岐、争议较大。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强制执行,双方对立情绪不断上升,对执行行为、财产权属等形成较大的分岐,从执行行为异议一直保持较高的复议率可见一斑。 2、执行异议案件收案呈现上升趋势,没有大的起伏,其中案外人异议中涉及最多的是对执行房屋、车辆提出异议。 3、执行异议案件处理难度大。执行行为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法定程序,涉及到执行的整个过程,虽然在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解决了执行过程中的不少难题,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规定少、可操作性差的现象,致使对执行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难度大。 4、所提异议得到支持的比例不高。从上述统计结果看,执行行为异议案件中,撤销执行行为和变更执行行为的案件数远低于驳回异议的案件数。案外人异议案件中,中止执行案件数(66件)远低于驳回异议和撤回异议案件数(174件)。 二、执行异议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异议听证程序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执行听证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裁决法官只能参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听证,存在没有法律根据、标准不一等问题。 (二)当事人对执行异议权的滥用。由于执行异议没有成本,异议不成立也没有损失,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滥用执行异议权,甚至恶意提出异议。具体实践中,一个执行实施案件中有案外人异议也有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况不属个案,本院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有2名案外人在不同的时间段提出案外人异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对执行行为也提出异议,致使查封的财产在三年内未能处置完毕。 (三)听证时被执行人缺席的现象广泛存在。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中,绝大多数被执行人经多次通知拒不到庭,存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况,担心其到庭后的陈述与案外人的陈述不能完全一致,导致露出马脚。 三、对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对执行异议的规定。出台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从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法定事由、听证程序等各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裁定等文书的样式,使之规范化。 (二)规范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明确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属审查制还是登记制,应统一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提高审查的统一性,对于没有明确异议请求和请求不规范的申请书,立案法官应当及时行使释明权,告知申请人异议申请书不规范之处,促使其修改。避免因申请书缺乏明确的异议请求或异议请求不属于异议范围而进入执行异议审查程序。 (三)建立对恶意执行异议的制裁制度。恶意执行异议,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不确定性,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执行效率的降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中并没有确立对恶意执行异议的侵权责任制度,实践中人民法院很少对恶意执行异议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需要在执行异议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几种“异议” 1、执行债权的债务人所提出的异议。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的异议。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这种异议亦应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 3、对给付内容的异议。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支付的利息存有异议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判决主文对支付利息的起止时间点及利率表达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争议大,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不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 4、被执行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该类异议经审查在异议成立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销案”方式结案,明显不属于执行异议。 (二)执行标的查封裁定与生效法律文书冲突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对案外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三)以执行实施案件的和解化解执行异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方式包括撤回异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的比例也不低,审查执行异议的最终目的为解决执行实施案件创造条件,以化解执行实施案件使申请人撤回异议也是解决执行异议问题的重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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