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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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3日 | ||
A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以上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B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所附的证据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举证通知书)。 C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其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本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4.其他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D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证据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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