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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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3日 | ||
A受理申请再审(申诉)范围 1.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B申请再审(申诉)的期限 1.民商事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2.行政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3.刑事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依法律规定提出。 C申请再审(申诉)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应为原件并符合文书格式要求);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D不属本院复查受理范围的案件 1.正在审理的案件; 2.经本院复查驳回的案件; 3.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 4.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申诉)期限的案件。 5.本院审理的已生效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应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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