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诉讼费用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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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3日 | ||||||||||||||||||||||||||||||||||||||||||||||||||||||||||||||||||||||||||||||||||||||||||||||||||||||||||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如果您无力交纳诉讼费用,而您又急需寻求法律保护,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A诉讼费的种类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这里,我们向您介绍诉讼费用速算表。
B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王老太告四个子女不赡养但无力支付诉讼费,于是,她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经审查后,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用。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所谓缓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减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的;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所谓免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C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但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又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中,撤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D诉讼费用预交事项 如果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您也许会问:官司还没打,谁输谁赢还没见分晓,凭什么让我交钱?您别急,这钱您只是预交、垫付,官司打完了,到底由谁交钱,法院会给您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您不按照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您的案件将不能得到继续审理。同样,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和方式。 E诉讼费用预交方法 1.以银行电汇或信汇方式交纳的,请在汇款用途一栏写明当事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确认收款人全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3001617091053000055,汇入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城路支行。 2.通过邮政汇款方式交纳的,请写明汇款的当事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并在汇款人简短附言中写明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诉讼费用和联系方式,确认汇款单收款方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77号,邮政编码:311202。 以上两种交款方式适合住所地在非本院辖区的当事人选用。 3.直接持有现金或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第一联到我院立案窗口或财务科办理交纳手续的,交款的当事人(单位或个人)请携带受理通知书或一审裁判文书。 4.通过我院开户银行以现金方式交款的,请在现金交款单上确认交款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账号:33001617091053000055,汇入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城路支行。在款项来源一栏,务必写明交款的当事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并注明案号(上诉案件应注明一审裁判文书的案号)。汇付后必须持现金交款回单或者用挂号信邮寄现金交款回单到我院立案窗口或财务科,办理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收据调换手续,邮政编码:311202。 以上两种交款方式适合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选用。 当事人如果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交纳诉讼费用的,应告知代交人在选择上述四种交款方式时,必须在汇款、交款凭证上写明当事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受理通知书或一审裁判文书的案号。 交款人在履行交款义务后,请妥善保管银行电汇(信汇)凭证回单、邮政汇款单回执或者现金交款单回单复印件,以备查询。 就诉讼费用的有关问题,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详尽规定,请参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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