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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有效满足群众“告官能见官”的期望,对化解官民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并不高。近日,我院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基本情况

  我院2015年5月1日以来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45件,其中负责人出庭24件,相应工作人员出庭21件,“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件数为0。有的行政机关虽然是负责人出庭,但负责人分管工作与被诉案件无关,例如有的镇级政府安排人大主任出庭,无实际意义,有的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仅一件案件,发出司法建议后改正)。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原因

  一是法律无强制性规定。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不强制,因此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以公务繁忙为理由不到庭应诉,仅安排工作人员到庭。

  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的功能和意义缺乏了解,习惯于做“上位者”和“管理者”,对放下“官架子”,“上公堂”当被告存有一定抵触情绪。

  三是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不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中,具备较强法律专业的人员较少,对自己的庭审应诉能力和临场处理能力心存顾虑,不愿出庭应诉,即使出庭应诉,一般也较少开口,多由代理人发表意见。

  三、相关意见建议

  一是健全考核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法院推进、司法行政互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法院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信息互通,健全保障措施,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二是强化法制宣传。深入开展“送法进机关”活动,加强对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宣传推广,积极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典型案例,提高行政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将自身摆在“服务者”的角色上在法庭上与群众平等对话,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提高应诉能力。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深入行政机关举办座谈交流、开展业务培训、邀请旁听庭审、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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